原告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对本反诉一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两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65902.60元、推广费7323.20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推广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和推广费总额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的代垫付电费3168.60元、分摊电费156.9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明确2b18号铺欠费期间为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2b19号铺欠费期间为2022年3月至8月。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号**花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百花广场2b18、2b19号铺的业主,根据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45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5元/㎡的标准支付推广费,支付时间为每月7日前,逾期支付的应按月息1....(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