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3)冀0636民初****号。
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89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被告承包了一个位于北京市xx建筑工地的施工项目,被告联系到原告,约定由原告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劳务并验收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尚欠原告xx庄工程款92000元。之后被告又以没钱为由拖欠欠款,原告向被告反复催要之后,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xx微信号*******,原告于2021年6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剩余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8...(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