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廊坊某某技术开发区南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姜**、朱*,被上诉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白*、蔡**,被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李**及原审第三人廊坊某某技术开发区南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村民,在南营村拥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包含原告在内的南营村土地,2005年3月21日,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产局与第三人廊坊某某技术开发区南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