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张**、郝**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张**、郝**申请再审称,(一)郝**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并非适用全部抽逃出资行为,该条规定中“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在实缴注册登记后所发生股东抽逃出资情形石家庄某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于2002年7月3日成立,2003年1月16日,蔡**、张**分别出资160万元、100万元,且石家庄冀鸿会计师事务所对二人出资后进行了验资,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成立,郝**增加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后将该款项转给石家庄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款项不是在某甲公司成立之前郝**所实缴的出资,郝**的行为...(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