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男,1997年7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再审申请人南通某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通过微信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9月19日向某乙公司发送收货清单,清单上明确显示某乙公司实际发货数量为8083.2米,比约定数量少816.8米,要求某乙公司补发货。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微信中回复按照清单要求配货,并承诺补发货,后某乙公司并未补发货。因此,某乙公司实际交货数量为8083.2米,单价为60元/平方米,...(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