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与发包单位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协议书及明细表,结算协议书有发包单位与申请人的签章,明细表有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该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案涉工程项目的混凝土工程量。案涉工程涉及的供货单位众多,申请人与发包单位结算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统一结算,并非针对每个供货单位逐一结算,不能因此否认申请人与发包单位就案涉工程结算的真实性。一、申请人提交的《混凝土结算量最终结算单》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