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女,197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男,196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保险湖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1.二审法院将迁安市某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孟*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演绎为“迁安市某某医院并未将其界定为猝死”的观点是片面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