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女,1970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张**、被申请人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一审判决,都进行了上诉。但二审却无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未将申请人列为上诉人,也未说明、未查明未将申请人列为上诉人的理由。这显然是在非法剥夺申请人上诉权利。申请人向石家庄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并交纳了上诉费,见所附附件。二、申请人在一审时就说明了张**和夫妻二人必须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同时,提交了该二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的最高法院判例。二审时,申请人再次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并提交判例,但一、二审竟然都对此...(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