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八条第7款明确约定结算单等资料必须经甲方项*经理王*良、商务经理杨*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十七条第5款明确约定除本合同中作出的明确授权外,其他任何人员处理的包括对账单、结算单等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对账单上的签字并非合同授权人,依据合同约定该对账单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一审、二审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为...(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