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勐海佛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周**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勐海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杨**、原审被告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上诉人某丙公司及被上诉人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直播前对于被上诉人擅自生产、制造使用上诉人商标的假产品并不知情。直播中未直接表达异议并不意味上诉人同意使用其商标生产假产品。2.一审法院遗漏认定被上诉人多次直播销售侵权茶叶产品的事实。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在上诉人到北京抖音集体调取的关键证据未回复前就作出一审判决。4.被上诉人以合作名义骗取上诉人的商标...(本文书还有4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