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山**(以下简称山西佰亿达甘肃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佰亿达甘肃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74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6月3日,原告在山西佰亿达甘肃分公司承建的肃州区新能源综合利用试验区零碳产业发展示范基地a区建设项目从事暖气外线焊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单位经理白兴荣口头约定每天工资380元。工程结束后截止原告离开,单位仅支付部分工资,拖欠原告工资7454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22年8月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但公司称工资已经全部付清。因双方在工资核算上争议较大,劳动监察大队告知原告申请仲裁,原告向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被告山西佰亿达甘肃分公司未到庭,但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公司承接酒钢集团冶建公司酒泉肃州区新能源综合利用试验区近零碳产业发展示范基...(本文书还有4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