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司与被执行人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司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费合计8929.7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954.71元,已执行到位49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8月23日、8月24日、11月2日、2...(本文书还有1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