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襄城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3年7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襄城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诉称:邱**诉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杨*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豫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乙公司支付邱**工程款45353.65元及部分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自2015年7月8日计算至2018年4月8日按145353.65元计息,自2018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45353.65元计息),某甲公司在其支配管理的襄城县**建设项目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某...(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