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上诉人李**多次向赵*龙(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俸尼发(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40颗,净重约193.2克。之后李**又将所购毒品零星贩卖给赵*财(另案处理)、周*(另案处理)、周**(另案处理)等人。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调用库存毒品审批表、毒品出入库登记表、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耿马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6...(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