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7月,上诉人李**两次向“啊昌”购买鸦片用于贩卖。2020年6月至7月间,李**在盈江县××乡多次贩卖毒品鸦片给他人。2020年7月22日09时35分,公安民警在盈江县××乡杏坝村委会松山村民小组李**家中将其抓获,查获鸦片类毒品(俗称“卡苦”)92.1克,含鸦片成分的液体1146.39克。经鉴定含鸦片成分的液体中的鸦片重量为82.1克至43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2020年7月22日07时30分,公安机关接匿名电话报案得知李**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将李**抓获。在××房××床旁边的柜子里查获并扣押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烟丝状毒品鸦片可疑物共16包;在××房××的地上查获并扣押疑似含鸦片成分的液体1瓶;在李**家的杂物间查获并扣押铜瓢、漏勺、电子秤等物;另查获并扣押李**的手机2部、现金383元、李**微信钱包里面的385.9元钱。
2.称量、取样...(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