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沈阳市某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决确认沈阳市某局2007年9月15日下发的拆许字(2007)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号“万*地块”被拆迁人。拆迁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实际拆迁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更新局)实施拆迁,依据被告2007年9月15日下发的拆许字(2007)第9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经原告调查了解,发现从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直至拆迁结束的近12年间,本案被告沈阳市某局作为《拆迁许可证》的发证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在下发《拆迁许可证》时,需对拆迁人申请事项(共5项资料)进行审查。其中包含拆...(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