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刘**虽然六十多岁,但从事农业劳动人员和退休人员是没有关系的,在农村六十多岁从事农业劳动是正常现象,所以平安财险宿州支公司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能支持误工理由不能成立,平安财险宿州支公司提出按照农林牧渔标准支持误工费不能成立,与事实不符。
周*辩称,周*只是泗县公交公司雇佣人员,本案与周*没有什么关系。
泗县公交公司辩称,对于平安财险宿州支公司上诉请求无异议。
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周*、泗县公交公司、平安财险宿州支公司共同赔偿刘**医疗费、伙补费、施救费、交通费等共计317058.5元;2.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待司法鉴定后追加,由周*、泗县公交公司、平安财险宿州支公司共同赔偿;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由周*、泗县公交公司、平安财险宿州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11月30日15时09分...(本文书还有3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