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方**的丈夫马**和涂某凤因为在排水沟挖土的事情而发生吵架。同日下午,马**和涂某凤再次因为挖土的事情而吵架,涂某凤坐在地上用石头扔马**。方**来到现场,抢夺涂某凤手中的石头,将涂某凤打伤。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涂某凤左桡骨中下段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2年10月6日,被告人方**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方**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涂某凤受伤当日即2022年8月20日到大昌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至2022年8月22日,支付门诊医疗费657.13元、住院医疗费691.5元。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13日在巫山县云鸿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1970.33元,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骨肽片及独一味胶囊);2.加强左腕、手指关节及左肘关节功能恢复训练;3.出院后1、2、3、6、9、12月复查dr片;4.定期来我科复查;5.门诊随访”。涂某凤合计共支付医疗费13318.96元。
再查明,巫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方**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某凤提交了巫山县大昌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巫山县云鸿医院住院病历、巫山云鸿医院有限公司发票等证据证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案(事)接报回执、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本文书还有6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