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1、刘*以及一审原告唐*、陈*、付*、张*、李*、顾*、王*、岳*、邓*、孙*、蔡*、黄*、彭*、司*、毛*、周*、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1)京7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某公司1赔偿石*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138651.75元,刘*与某公司1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1、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1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案涉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刘*)》(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