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金**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赵*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赵*一审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赵*未提供有效证据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系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1.赵*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条》记载金**收到的260万元是股份款,备注退的40万元也是退股款,双方虽然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的入股(合伙)协议,但权家乐已经交纳了股款,金**也认可收到的260万元为股份款,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入股和退股合意,该证据足以证实该案件事实及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2.一审中赵*提交的金**2020年12月17日向权家乐出具的收条,明确收取的是权永乐购买豫...(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