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某某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某某世纪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本案之所以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系因被上诉人将与本案毫无关联的被告四“某某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强行列为被告。而被上诉人将被告四列为被告的理由也并不成立,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被告四系申请人的前股东,与本案毫无关系。而其所提理由为“申请人无清偿能力”,该条件系执行阶段考虑之条件,不因在诉讼中就将股东提前列入。上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只因被告四住所地在外省杭州市,为提高一审法院审理层级,强行将被告四列入被告,涉及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被告四在...(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