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汉族,1970年11月**日生,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石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林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林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罗**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其理由为:1.二审判决认定罗**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到昆明市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属于工伤直接导致疾病,该认定缺乏证据证实,罗**是否属于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存在争议,应当先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评估结论为,被申请人的医疗期为2...(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