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旭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吕*、彭*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股东会形同虚设,股东权利被严重损害。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某公司2019年8月27日注册成立于北京市丰台区,本案起诉时已变更至北京市怀柔区。公司注册地是公司章程内容之一,修改公司章程不经股东会,甚至不通知股东。2.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一年一次的规定,除仅在2020年2月因原股东方光远向王*转让股权召开过一次外,连续两年多不召开股东会。3.一审判决认为王*参加了2020年7月24日股东会并对公司解散进行表决的认定错误,知情权案生效判决认为,王*并未在股东决议上签字。4.2022年3月,某公司拒不告知股东...(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