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陈**、陈**及原审被告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3)湘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3月12日对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进行了询问。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审被告彭**未到庭参加询问,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退还购房款41000元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即为虚构,但对于双方口头协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却予以认可,两者之间相互矛盾。本案实际上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审被告退还财物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2.上诉人作为公司会计,出具收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责任。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代表公司收到了被上诉人陈**支付的购房款60000元,上诉人已将款项交给了公司。而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父子关系即认定上诉人参与了公司经营,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承担退还购房款连带责任,明显系事实认定错误。3.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