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县嘉好*********(以下简称泗县嘉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县自然******(以下简称泗县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县嘉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泗县规划局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诉金额549.19万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均由泗县规划局承担。事实和理由:泗县嘉好公司并不欠付泗县规划局土地出让金。本案中,泗县嘉好公司由于客观原因在政府部门工作下,将位于泗县第一街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其中一小部分土地(位于泗县××道××东路西侧、面积3745.96平方米)因规划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泗县嘉好公司已呈报泗县自然******并经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9次会议同意“该宗地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建设商住项目、容积率相应调整”,后泗县嘉好公司与泗县规划局双方于...(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