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王*、郭*、崔*及一审第三人某公司、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王*、郭*、崔*要求追加杨*为(2018)京0113执****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郭*、崔*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二审法院认为杨*应该且能够知悉某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情况,且其应对公司的债务知情系不合理推断根据(2017)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可以看出,一审判决时间是2018年6月8日,但判决时间并不等于送达时间,按照惯例存在一定时间差而且,某公司股东从范某变更为杨*的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而且,2018年诉讼开庭公告并不发达,很多开庭及审判信息都是判决...(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