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某安装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给付劳务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某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某安装公司)承建了宁城县汐子镇污水处理工程,被告某安装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张**。张**承揽土建工程后雇佣原告为其工作,约定每天工资为150元,原告的工资一直由被告某安装公司发放,工程完工后,被告还欠付原告47天的工资,计7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二被...(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