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承祥公司)与被告魏**、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承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魏**、被告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魏**申请追加付**为被告,理由为付**为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富承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魏**签订的赤峰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放母收。
羔”养殖模式帮扶肉羊养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基础母羊105只,杜寒种公羊3只(体重在50公斤左右的小尾寒羊和杜寒公羊)或支付价款160500元;3、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杜寒杂交羔羊111只(体重20-25公斤)或给付价款72150元;4、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魏**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赤峰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放母收羔”养殖模式帮扶肉羊养殖合同(以下简称养殖合同),合同...(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