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黄*的法定代理人麻**,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收款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而本案中的收款人黄承丰已死亡,故被上诉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上诉人与黄承丰生前有其他经济往来,被上诉人除2020年1月24日支付最后一笔资金1500元给黄承丰外,其他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证明本案的借款事实,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被上诉人李**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本文书还有3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