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聊城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聊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银行聊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偿还截至2023年5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2475.58元(包含本金22437.62元、利息2234.82元、费*7803.14元)及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2.判令张*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张*在兴业银行聊城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9********。截至2023年5月5日,张*累计欠款共计32475.58元。经兴业银行聊城分行多次催要,张*至今仍未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于2018年1月23日向兴业银行聊城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