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竹芹与被告牧**、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竹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牧**,被告人保怀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竹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牧**赔偿齐竹芹各项损失计213801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400元、医疗费77809.86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31182.06元、护理费17133元、残疾赔偿金64646.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40501.32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为医疗费用合计104109.86元,应赔偿数额为(10000元-9100元)+(104109.86元-900元)×80%=83468元,剩余项目为伤残费用合计136391.46元,应赔偿数额为(110000元-3900元)+(136391.46元-106100元)×80%=130333元,合计21...(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