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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运******与李**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原告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运集团)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运集团委托代理人白**、高**、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运公司诉称:原告将长春至北京的客运线路委托被告经*,并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线路委托经*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被告)每月25日前向甲方(原告)缴纳线路使用费8000元/月(人民币,下同),其他各种费用如保障金、税金、检车、二保、车辆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第四条委托经*期内,按《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行为记分考核实施细则》中规定。累计扣分达到终止运营上限规定分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在经*期间,多次违反了自己做出的上线运营保证的约定,线路使用费用累计欠缴达三个月以上、违规经*、营运保证金被扣未能在5日内补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原告...(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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