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李*在泰来监狱十六监区任分监区长期间,犯人尹某因为李*对其经常照顾,联系泰来县公安局民警吴*明帮助李**妻子办理驾驶证,并代交驾驶证的费用3000元。2016年12月犯人张**找到犯人齐某明称要往监狱里带钱使用,齐某明找到李*说明此事,李*表示同意。张**用亲情电话告诉妻子刘*伟办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带到泰来监狱门口“晓艳”熟食店,之后被李*取走。2016年12月犯人尹某找李*想通过齐某明的银行卡(邮储银行,户名刘*萍,尾号**)带钱到监狱,李*同意。2016年12月14日李*在接受尹某的委托后,从犯人齐某明的银行卡里分两天共取出人民币12000元,带到泰来监狱交给犯人尹某。2014年至2018年期间李*多次将自己的警务通手机借给犯人尹某使用。2017年9月25日李*作为泰来监狱十六监区分监区长,明知犯人尹某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行为,在分监区减刑会议上同意尹某申请减刑,并...(本文书还有2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