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孙**因与被申请人郝**、刘**、张**、黑龙江省中远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崔**、孙**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崔**、孙**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郝**、刘**、张**、中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对本案履行主体认定错误,案外人孙**、绥化一建公司法律地位未查清。2.崔**、孙**的请求权既有基于协议书的权益,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中远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是案涉工程的最终受益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3.抵顶工程款房屋中有10套阁楼为违法建筑,抵顶工程款523,608元,应认定...(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