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川县某某卫生所(以下简称某某卫生所)因与被上诉人赖*、原审被告陆川县某某卫生院(以下简称某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22)桂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卫生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需承担本案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存在诊疗过错为由,认定并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医疗损害责任是错误的。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医疗机构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诊疗行为与赖*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对此,依法本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却认定并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医疗损害责任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赖*辩称,首先,答辩人对上诉人的医生戴**是否有执业证存疑,其一直没能提供执业证原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迟超过六十五岁就不能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答辩人认为...(本文书还有5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