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某保险上海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陈*80336.1元;
二、赵**、赵**、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继承赵**遗产范围内赔偿陈*187450.9元;
三、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5304元,由陈*负担1233元,由赵**、赵**、赵**负担2850元,某某保险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221元(陈*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赵**、赵**、赵**和某某保险上海市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由赵**、赵**、赵**和某某...(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