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本院收到陆*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7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5日晚,原告在制止被告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受到被告的伤害,造成原告左腿受伤,经住院医治诊断为:左胫腓骨干骨折。2019年7月15日,河池市金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住院取出内固定物。原告的各种损失系由于...(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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