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不间断电源使用费1415444.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止2023年8月15日违约金为60945.65元,2023年8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以不间断电源使用费1415444.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付清电源使用费之日止,按照应付之日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贵港市智慧城市建设的承建方,在贵港市建设贵港**,需要使用原告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idc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x****noo)(又称“**楼idc机房”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号**楼的440平方米机房空间给被告使用;原告分两批采购被告指定型号为曙光c200的机柜空间100个;服务期限自被告进驻之日起连续5年;被告应自正式进驻idc机房之日起100个机柜每年向原告支付托管服务费50000...(本文书还有5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