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柳*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高某1、高某2、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吕*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闫*、柳*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高某1于2021年1月15日与原告吕*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闫**原告分期购买大运牌重卡壹辆,车牌号为×××,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367000元整,双方约定:原告同意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分期23个月还清,原告一次性收取2000元利息;剩余购车款367000元分期30个月还清,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月利率按0.7%计算。该笔欠款由柳*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高某1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