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以线上方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即判令王**向翟**归还欠款158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4.7%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男8月1日为19687.8元);2.诉讼费全部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翟**向王**支付的款项发生于2019年,王**承诺翟**出钱后什么不用管,等着分钱。翟**按照王**的要求成立了公司,王**又承诺公司花费由总公司报销。除2021年和2022年催要回1万余元报销款,翟**没有...(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