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通常认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指要有确切具体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此即所谓的“一行为一诉”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原则。本...(本文书还有3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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