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周**因与被申请人潞城市千禧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周**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裁定再审;2.依法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认定无效。被申请人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该主体是农民组织机构,应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但2010年被申请人在与被告合意租赁太原市双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公司”)**层商铺时,由于太原市双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与被申请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不相匹配。因此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以山西福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万家公司)另行商定租赁合同,被申请人也认可农业合作社不具有合...(本文书还有2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