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5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再审申请人闫**因与被申请人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仲俊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韩**、孙*宇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再审请求:1.撤销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拆除被申请人的违法建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住宅系相紧相邻平行间距只有1米之差的...(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