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山西顺隆永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认定的基本事实已做了详细阐述,认为被申请人将房屋交付再审申请人后,双方应根据约定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结算,但不足以确认再审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差价的金额和计算方法,依据拆迁协议和分房协议,再审申请人实际应分楼房三套,每套面积为111.85㎡,共计335.55㎡,两个车库的实际面积与结算单中面积不相符**房屋车库的面积397.39㎡,多算17.39㎡,而且单价与约定不符,该结算单并不能证明事项双...(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