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3)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刘**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已经给付王**、刘**25万元购房款,王**、刘**应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王**给付刘**5万元,其后给付刘**20万元,均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当时的交易习惯。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刘**出具的“房款已付清”声明以及王**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给付购房款的事实。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从米厂要回借款王**直接转走后王**出具房款已付清字据,刘**出具“房款已付清”声明足以证明王**给付20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以王**无银行流水和收...(本文书还有3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