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李*与李**系父子关系。2017年初,原告通过熟人介绍向被告购买石家庄市新华区××乡××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建筑面积94.91平方米,单价55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2005元。因当时房屋正在建设,经双方协商,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万元购房订金,约定交房时支付尾款,并于2019年6月18日补签购房合同。2019年9月,被告以十月份交房为由,要求支付剩余尾款29万元。2019年10月11日,原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29万元购房款。然而从2019年10月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推托拒不交房,也不归还房款。现如今,被告已将...(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