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置业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建设工程合同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效力上属于无效合同。关于本案相关的**楼**楼大门及地下车库工程,我公司与第三人汝*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有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第三人汝*市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本案相关的**楼大门及地下车库工程,我公司与案外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案外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二份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第三人汝*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案外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相关的**楼**楼**楼大门及地下车库工程全部交由原告蒋**完成,原告蒋**是在其本人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案涉工程。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无效合同。第二、原告蒋**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无权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款,对于案涉工程款,享有相应工程款请求权的是承包人第三人汝*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案外人河南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本文书还有5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