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贝**不服被告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昭平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和协调未果,原告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通知了第三人昭平县某某综合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昭平县综合执法局)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贝**的法定代理人贝**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汤**,被告昭平县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范某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谢*,第三人昭平县综合执法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昭平县人社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昭人社工不认字〔2023〕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贝**系昭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职在编干部。2023年2月21日,贝**与同事陪同自治区、市检查组到北陀镇、马**、五将镇、文**、走马镇的污水处理厂开展检查。下午19时20分左右贝**与同事和自治区、市检查组工作人员到达黄某众合酒家就餐;餐后贝**与同事把自治区、市检查组工作人员送至黄某酒壶山酒店入住。20时50分左右由贝**驾车与左某靖一...(本文书还有4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