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骆**与被告广东省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骆**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5216元;2.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大沥镇经营各种废料金属回收生意。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将回收的不锈钢304工业料、304网及201料等转卖给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货物买卖合同。交易方式是先将上述废料金属运到某某公司过磅称重,再根据双方预先...(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