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聊城**********(以下简称聊城方圆公司)与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方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城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734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明确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73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被告因支付工人工资,从原告处借款107346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本文书还有1059字未显示)